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自6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域名变更如下:
各区国土规划、房管、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区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以“精简、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调整优化窗口布局,充分利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一套资料、一次申请、一网受理、一窗办结”。
供电公司应逐份审核《分割单》和《汇总表》,经确认无误后,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及结算电量电费所属时间。
根据税法授权,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调查研究,遵循依法依规、税负平移、体现公平、利于征管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我省适用税额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方便扣缴单位管理申报密码,税务总局将于5月30日对ITS系统进行升级,在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增加申报密码获取和重置功能。届时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可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来获取或重置申报密码。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已经启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湖北省将调查纳税人20940户,调查时间是5-6月,您将通过短信、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陆续收到参与调查的通知。
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即300%)、下限(即60%)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019年1月1日至2月3日期间,纳税人在同一邮政网点多次申请代开发票,或者在湖北省境内多个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发票的,可在原申请代开发票的任一邮政网点、一次性办理税费退还手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深化增值税改革以来,增值税政策多次调整,现结合我省征管实际,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全文废止。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抓紧抓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进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界面后,系统弹出《您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该文档具体介绍了201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共计18项,请纳税人仔细阅读,阅读完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界面。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进项税额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提前12个月释放了40%部分资金的活力,加快了资金周转,助您稳中向好发展。
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落实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信息公示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2月23日0:00至2月28日24:00进行征管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社区(街道)税务服务站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社保费管理系统暂停提供税(费)服务。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期,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减税降费政策。
2019年2月23日0:00至2月28日24:00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社区(街道)税务服务站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社保费管理系统暂停提供税(费)服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如果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该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及手机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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