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运用税收优惠、金融信保、产业基金等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供给质效。创新海关监管服务模式,强化业务协同和系统集成,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绕湖北五大优势产业、九大新兴特色产业等重大产业发展推进“信易贷”特色融资服务,推广“301”融资模式和“银税贷”、“政采贷”、“乡村振兴贷”等产品,联合金融机构创新更多支农支小支绿支科信贷融资产品。
到2025年,“个转企”全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和全周期政务服务体系基本构建,个体工商户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实现6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落实国家、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大力推行免费阶段性过渡地址供给、设立集中登记驿站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区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减免房租等方式给予帮扶。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省税务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谋良策、亮硬招、求实效,真正把群众和经营主体所需所盼所急的事情解决好。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要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省评协报告。
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独立核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省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各部门制定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具体措施,特殊事项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省本级参保职工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就医医疗类别,享受相应住院或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税务部门按照集中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同时废止。
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纳入全省数字经济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对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结合我省实际,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市、县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名单由储备商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负责调查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纳税检查,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
实施社会文艺团队“百千万”扶持工程,以“共同缔造”理念,每年扶持200个重点社会文艺团队、线上线下培训千名以上基层文艺骨干、开展万场以上文艺演出或活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1学时=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记录当年度有效,过期不补。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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