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将取消证明事项所涉及的《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9〕15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失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确定将省级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书》(附件),将在省财政厅公众网提供电子文档,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同时也印制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当场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保障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销售(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发生销售(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的公告》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等方式运营,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不再统一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按规定据实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四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于9月26日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最新版本(V3.0.020)的升级工作。请广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仔细阅读安装说明,已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老版本的用户,系统会自动升级;未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用户请按安装说明下载安装扣缴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点击进入湖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上的“电子税务局”按钮,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后点击“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和会计代理服务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跟踪复查。对存有疑点的税收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经复查,对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襄地税发[2012]120号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2018年1-5月份,全省共有5397户医药咨询行业纳税人,及开票金额30.9亿元,税额9258.2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发票6766份,金额5.3亿元,税额1592.7万元;开具增值税管发票50712份,金额25.6亿元.税额7665.5万元。
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职能,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最大程度地简化办税流程、精简资料报送、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到2019年底办税事项减少五分之一、填报表单和报送资料减少五分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精神,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