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于7月30日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最新版本(V3.0.004)的升级工作。请广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仔细阅读升级指引,掌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基础信息报送、缴款申报流程的变化。
自2018年7月14日起,为新办数字证书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免费IA数字证书,在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使用收费证书CA的纳税人,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一律免费更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免费IA数字证书,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
到2019年底,全省“五级联通”的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实现全面对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政府数字化治理迈上新台阶,“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进入全国前列。
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ETC车道建设,落实市域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
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涉企软件进行了清理,现将软件明细清单予以公告。如您在使用中发现清单中的免费软件存在搭车收费、捆绑销售、借提供增值服务为名乱收费等变相收费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从2018年6月15日起,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承担。
对跨区域经营市外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申报缴税)时,“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决定对《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等1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局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1.5%、4%、6%执行;其他地区可下浮0.5%,按1.5%、3.5%、5.5%执行。
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0%。市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65%;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5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为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154个事项实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税收遵从风险行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将5月份补评、复评和动态调整后的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税收调查工作起始于1984年,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调查数据收集统计提供政策定量分析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税制改革和制定财税政策提供的重要保障。税收调查为费改税、“两法”合并、营改增等历次重大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数据支撑,您填写的每一行数据都无比珍贵。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三下”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有关规定确定。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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