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确保人员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加强培训宣传。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工商所登记人员进行全覆盖的业务培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加大对“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实效。
推行国地税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等模式,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
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将陆续出台,各行业经济业务也将面临新的变化,加之,软件开发时间紧,“轻松填”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足,部分内容难免存在一些疏漏。因此,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在使用“轻松填”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修改和完善。
各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集中建设、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向参保人员普遍发放全国统一标准、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涵盖办税服务厅全部通办事项,并增加60项网上通办事项,纳税人可以在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系统远程推送工作任务,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业务处理,办税进度和结果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并通过线下派送平台向纳税人寄送相关文书、证件。
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论该项目是试点前的项目还是试点后的项目,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但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比例可参照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执行。
加强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所需经费扣除中央、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外商投资公司需符合外资管理相关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湖北实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地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我省“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
各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后,区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0-22和相关资料;市人社部门应留存附件13-17和附件20、21;区财政部门应留存附件17、18、21。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的操作使用,全面掌握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将在近期就新版所得税软件操作及新政策解读有关内容录制讲解视频,并发布到湖北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学堂”,供广大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通知》第一条契税优惠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契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重叠享受。
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识别仪进行识别,并与税务信息系统已录入的领票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比对相符方可继续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相关岗位要采取痕迹工作法,按照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和表证单书使用要求,处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形成国际税收业务管理的全程闭环运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以发声出彩的宣传攻势,向社会传递湖北国税好声音,释放湖北国税正能量,进一步展示国税部门便利税户、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实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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