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上解到位,强化基金监管。
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调控,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新版“网上办税服务厅”划分为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征纳互动、下载中心四个功能区,涵盖了涉税事项网上受理、网上申报缴款、网上领票、发票查询、申报纳税查询、纳税信用状况查询、网上纳税人学堂、网上投诉举报等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遗留问题的具体意见,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通过CA数字证书、金税盘、税控盘验证身份,对“领票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发票验旧及申领申请。没有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申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和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统筹项目等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意见的实施时间按照鄂政发[2015]41号文件的规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展览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构建以展览数量、展出面积及展览业经营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以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调查渠道,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
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5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函[2003]318号)。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报分管局领导核准。审批资料由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并将核准结果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收入核算部门。办税服务厅将核准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7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按照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主要限定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的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对到我市企业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承担创新项目的博士,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资助补贴,所需经费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是工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立足工商职能实施的创新性措施。市局各部门、各区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约束工作的落实。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1),经税务资格备案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资料(附件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开展了出口退(免)税文书报表清理规范工作,决定取消《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两个出口退(免)税文书报表,现将取消的出口退(免)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智力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网上申报、网络发票运行服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您在网上办税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拨打主管国税机关网上办税运行服务电话(见附件1)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以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下放冠省名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名称核准权。冠省名企业设立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均由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市(州)、县(市、区)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查、核准。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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