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400元,最高缴费标准800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尽快调整系统参数,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落实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之日第91天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充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加大担保融资增信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针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降低担保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低保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充分发挥省、市州税务局“春风行动”专项工作机制作用,运用联席会、推进会和台账管理、定期通报等制度办法,统筹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推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在办税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湖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涉税事宜。
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参保人员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再研究推出一批针对中小微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帮扶政策,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当以支持当地产业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为目的,按照“量入为出、重点支持”的原则,合理确定重点补贴工种,引导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按照保障基本、公平适度、平稳过渡、协同联动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本指导意见中“惠民保”是指政府部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市场充分运作、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适用对象。湖北省内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用户,均可通过“楚税通”办理主要涉税费业务、信息查询和定制化服务。
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政策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自然人均不适用该项缓缴政策。其中,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在我省暂只涉及特定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
对涉及面广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各类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积极申请惠企政策支持,加大对各类住建企业的帮扶力度。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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