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如果新的征收标准一时难以到位,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即按老的征收标准,根据缴费人的实际取用水量,对其据实征收到位;待新的征收标准听证到位后,迅速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切实落实到位。
总局已在V2.0综合征管软件中对消费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升级,已上线运行V2.0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所辖消费税纳税人应在11月申报期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未上线单位所辖消费税纳税人于上线之日起次月申报期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对现有适用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一律执行新的政策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后,对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老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基础工作考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基本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应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以及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7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严格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国、地税征管范围的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时,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须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并按表上要求附列各种证明材料,由房产部门负责对《计算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后代征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8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认真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保证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涉及税收政策的部分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容如下: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强化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行政监管,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省局对《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原文附后)。请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契税征免和契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应在征收窗口予以公告。
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组两个月(每年年检结束后)集中一次,依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省建筑总公司下属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地方税费,按照省政府要求,全部转增为国有资本金,不再追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5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会计培训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会计培训单位进行备案确认管理,切实保证会计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滥收费现象发生。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5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实行当地预征、总公司结算的办法,预征率为7%;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1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调整为20元/千千瓦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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