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为全面提高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位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发售。发票印制完毕,由印制企业送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客运段首次领购发票按核准数发售,以后领购发票按缴验数量发售。客运餐车票每本(25份)工本费为1.5元。
各区局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工资制度并据此计算应发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严格规范临时外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程序,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列临时人员工资。
政策辅导的重点要放在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减免税政策、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上,纳税辅导的重点要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要求以及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及附表的填写上。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有关纳税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和各地相关业务部门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残联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要加强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归口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征管部门要对从2006年5月1日起至新的征管软件可以支持打印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之日止,期间所需用的税收执法文书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认真的测算,既要保证需要,又要避免浪费。
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计统科(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有出口退税管理职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承办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应设置出口退税综合岗、政策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审批岗,其中政策管理岗和信息管理岗不得由一人兼任。
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已经全省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并取得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凡未取得房地产交易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得申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违规办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偿还面积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凡需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学校,初次领取“证明”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印章或者专用证明印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证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工作计划和措施,统筹安排计统、票证中心、大厅、纳税人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责任到人。
本次税收专项行动涉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国税稽查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处(队)等四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分工,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5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下载数据后,利用稽核导出工具导出,与前期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将未检查的数据上传到省局,由省局导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检查。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已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湖北三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由你局负责追缴。
由于我省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还未完成,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使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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