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征管和票证部门是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宣传和监督。
由于你市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销售价格较低,如在预售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将在清算时产生大量退税。鉴于此,我局经研究同意对你市预售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直接待项目完工结算时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现就我省储蓄机构换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行为,加强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征管应用系统技术维护与有效应用,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为了更好地做好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在全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上,针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减轻审核检查工作量,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质量,于近期共同开发了新版“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
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摸清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量,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和发票的使用数量,并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增值税普通发票半年使用计划。
信息分析应按照科学的理论和统计分析方法,对所取得的税源信息资料,以及与国民经济指标、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等经济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和系统的分析研究,评估、预测税源总量、结构及个体的动态情况,反映税源变化的趋势,为税收决策提供支持。
恩施分公司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单独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申报,2005年度按应纳所得税额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清理,对达不到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标准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资格;对清理后合格的企业按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上报省局,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本县(市)开具。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跨县(市)临时收购废旧物资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国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对纳税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适应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需要,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免税车辆照片下载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05-2)”。
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认定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媒体上作遗失声明,由原认定税务机关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批,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规范房地产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7月1日起将我省个人购买二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调整为2%。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格后的差额增收营业税,时间以取得房产证时间为准。凡属其他下列情况的房屋,其上市交易转移的时间计算,应按以下操作方法进行。
对已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而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凡属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得层层下放;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民间组织应持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发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按月依核定数量和方式领购民间组织统一发票。
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清分海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并于每月25日前根据出口企业上月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填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见附表),反馈给征税部门。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折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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