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出现的一次结算退休金的情况,应予以纠正,其退休费应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支付。
各分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于三季度内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清理统计表》,并将清理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主要措施于九月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基金处。
由市、区财政局集中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维持原办法不变,由扣缴义务人将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和本单位另行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局在支付工资时不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抽样及送检对1999年、2000年已办理免税手续的饲料企业,实行一户一产品进行抽样,对新办企业实行一系列一产品进行抽样。抽样及送检手续按鄂国税发[1999]年134号文件执行。
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审核认定,严格减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和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县(市)以下农村信用社,自发文之日起,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进行税收稽查。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率,仍按信用社所在地适用税(费)率执行。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对统一发票的接收、保管、发放等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用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各地为此票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省局在年度终了后,按各地实际使用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交通部门所属渡口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湖北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湖北省邮政局拨付的“收支差额”19347万元,准予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对入应纳税所得额。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两权”监督制约的教育宣传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应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主管税务所对确定的办税人员,统一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由市局统一格式并印制),作为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资格证明,办税人员变动后其由主管税务所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应收回,另行发放。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和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承建的,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综合定额标准征收各项税费,按比例分别解库的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凡属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你公司统筹管理范围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及临时性用工)及离退休人员,2001年元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范围。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更新观念,要引入科技加管理的观念,要规范管理程序,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和管理效率。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6号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试点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通知》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免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对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发票领购簿的办理情况,以及查处有关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79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武汉木材防腐厂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1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45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鄂所属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武汉中电通信公司2000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75万元、4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近接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直字[2000]13号),要求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省内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擅自降低税率,调整、更改、变通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仍统一由省分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汉口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昌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江北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机厂、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山材料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公司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85万元、65万元、65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5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2000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拒绝阻挠检查、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和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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