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按规定将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上下游纳税人。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和补贴标准,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
以问题导向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湖北省税务局针对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制发了《公告》,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费服务立规矩、划底线,向社会公开承诺,畅通举报渠道,严查负面典型。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
对接财政、税务等部门,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招投标优惠等国家和省级政策,科技型企业能尽快全面享受。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全市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要求,湖北省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调整为2022年8月举行,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资源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森林资源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各类自然资源的资产评估业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深入推进“一事联办”工作通知如下。
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对接,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针对受困企业,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比例,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担保增信力度。
持续加强纳税辅导,改进优化减税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全省税务系统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加大税费宣传力度,简化办税环节、简便操作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养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2022年,省税务局将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税务总局领导下,坚持以落实中办、国办《意见》为主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数据共享,进一步压缩办税缴费时间、减少办税缴费次数,扎实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因公出差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全省税务系统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简化办税环节、简便操作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农村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鼓励汽车消费,促进住房、家居消费,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点亮夜间消费,推动以展助销,拓展新型消费,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对引进电商平台重大项目并在本地纳税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对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宜昌特色地方馆及产业带专区,年线上销售农特产品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驻本地企业(品牌)达到10家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作为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扎实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加快解决用地、资金、用工、物流等方面突出问题,全力以赴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对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页岩气开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技术服务等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为帮助楚戏院团及时知晓、全面掌握、准确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通过纳税人讲堂、面对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2019年9月1日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对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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