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和《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现就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等9家单位为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14家单位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免征车船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新进入试点范围(包括新进应当执行已核定行业或产品统一扣除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或分次作转出处理。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会议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多证合一”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牵涉部门多,覆盖面广。要坚持 “全省一盘棋”,各市州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要合力抓。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整合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权登记机关”)。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省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为1.5%。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企业发展。近年来,财税部门努力为企业发展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好力、服好务,认真落实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法规定的相关优惠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帮助企业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国家、省级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问题。2017年3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扶持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细化了扶持资金奖补对象和标准,制定了扶持资金申领流程,为全市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个人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加大降成本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和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增强企业获得感。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员工社保缴费证明材料。(1)社保部门提供的2016年1至12月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2)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至12月员工社保缴费银行转账凭证;(3)员工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等)。
为加快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7年我省高企认定工作将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申报受理时间为4月26日至6月16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时间为8月22日至10月12日。企业向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受理与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托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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