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指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新版报告包括22张附表。大致分为三大部分:基础信息部分、关联交易数据部分、国别报告部分。申报企业必填的只有3张表格,其他的表格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表格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要求,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备案。
非税收入缓减免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便捷高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湖南省内跨市(州)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试点纳税人,经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贯彻落实“五证合一”工作,加强我市股权变更税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自主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问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为进一步提升“一体化”纳税服务效能,打破区域管辖界限,消除属地办税限制,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办税的需求, 我局决定从2016年11月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以下简称“同城通办”)。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省属监管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经营体制和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企业家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省属监管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主要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辨伪有奖系统进行,具体包括“网站查询拍奖”和“微信查询拍奖”两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中两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并实时参与拍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发放给中奖用户。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省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监管,规范用票单位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重点做好电信、金融保险、电商、公用事业等用票量大的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6-29
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工作,现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为不影响试点纳税人的正常业务开展,未完成转换前,试点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经研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证数据统计真实性以及提高市场主体年报率,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简易注销程序之前,省局决定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名存实亡户作出标注处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
原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各税及其它规费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原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其他事项及相关表单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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