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需参加年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在市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家税务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7-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1)执行财税[2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4]9号
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会计账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通过对全省各市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的测算,结合各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本次评定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成立评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夏媛媛、梁健、陈永芳、井晓宇,夏媛媛同志任组长,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地、国税局要成立相应评审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国税部门代开窗口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兼营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电信业服务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相关规定,运用一体化管理软件,实行专人专责,进行项目管理;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与相应的建筑安装项目管理有机结合,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征管,推进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规范化。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检举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各区(含望城)及长沙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5%;(二)开发项目位于浏阳市和宁乡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一体化软件应用水平,强化信息管税,推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与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减轻基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从即日起废止《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资质确认的通知》(湘注税字[2005]1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程序。企业资质注销采取媒体公示和实地公示相结合的形式,在指定报纸、网站公示的同时,将注销公示张贴在企业办公地点和开发项目现场,经核查企业与项目无遗留问题后予以注销。
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率先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强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建筑业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建筑业品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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