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内部继续教育资源,发挥其培训组织工作能动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后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及其他同级单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停止执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凡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确认后,下文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不再层层办理报批手续。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有利平等竞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磺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
如纳税人属于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在株洲市石峰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非联合办证户),均按本通知的要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期间,应高度关注防伪税控企业存根联采集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对全省存根联采集情况进行通报。
及时办理免税和退税审批手续。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出版集团2008年9月份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的需要,对于各市(州)、县新华书店按政策规定免税期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及县地方税务局必须在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免税审批及退税手续,不得采取抵缴其它税款或留待以后抵库的方式。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近期应坚持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对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向有关市州局的纳税申报实行邮寄申报方式,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有一个过程,因此于次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年终进行结算。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以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到2008年底,全省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争取达到8万户(各市州的推广目标见附件),除以下情况外,应基本取消手写发票,全面推广税控发票。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无证户的管理。
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的发售,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只能领购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领购1本百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其他纳税人可以领购1本千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
对内资企业和个人,2007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不再进行结算补缴,2008年起再按新办法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进行补征,已征部分抵缴2008年度应纳税额。
你市道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已建成主体框架(仅内部未装修)的闲置大楼1栋(原值42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租赁给琅东大酒店使用,琅东大酒店在签订租赁合同书后对该大楼进行改造和内部装修,投入改造和装修费用为2100万元,目前新建和增值部分的产权手续均未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持相关证明资料向车辆销售方申请补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经销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开管理,从源头上控管好税基。
为制止和纠正此类违反国家税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切实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
为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结合我省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现状,制定本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湘国税函〔2008〕245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0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省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系统的开发建设。目前已实现了 通过读卡器及电脑上网 及...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检监管,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任何技术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向企业抽样检测。
远程抄报税系统充分考虑到了网络应用的数据安全,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报税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符合总局金税三期技术路线的J2EE技术要求,支持目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各类发票信息的采集;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无缝衔接,导航式操作,界面友好,操作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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