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下放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的请示》(州地税发[2003]5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同意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授权你局审批。
对第三条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必须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对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必须报县(市、分)局管理科同意,主管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摸底工作,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情况摸底表》(见附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县(市)支公司增值税征收采取按2002年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在当地分月均衡预缴,再由市州分公司按月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县(市)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的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存纳税人档案,一份交纳税评估岗位,一份退还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以及(86)财税地字008号、湘地税发(96)26号文件,同意减免该企业2000年至2002年度房产税7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6万元。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其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省局要求,各市州局要在今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法规处。
各试点单位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本地区全面推行电子报税。总的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在三季度将点上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吸收到电子报税系统来,建立以电子报税为主的多元化纳税申报和缴税体系。
对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对进入税务代理机构主机共享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方面要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推广任务;另一方面要建章建制,保证工作质量,在开票、抄报税等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纰漏。
各经营主体按收入分成协议分段计算经营收入,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加上合作单位分回给企业的经营收入减去分成给合作单位的营业额。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创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对实行“双简”办法的纳税户,要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对税收核定工作要按照业户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全面实行定税和征税的“阳光工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管理中,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内容进行了修改,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规定办理年审工作,并采集相关信息。
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同意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精神,由省地税部门从严掌握,按程序审批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由各县、市(区)征税机关负责。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新颁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所的税的减征免征一律由县(市)分局审核;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地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减征免征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
税政部门与退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的年审工作。在年审时要特别注意企业免、抵、退税款是否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年审表》的相关数据是否填列齐全和准确等。
为加快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缓解建库资金压力,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具体由省计委下文明确)的建安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缓征收。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预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全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是10个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和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商城”、“商厦”以及大量存在漏征漏管户的市场。
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精神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请各地于2002年12月25日之前按本通知规定组织所得税收入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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