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返还的增值税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项目返还的增值税,均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税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外贸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由于无进出口权而以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进口货物或代理进口货物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只能在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的名称,致使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名称与实际经营单位不符,为了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意由实际经营单位凭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汇核销单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予以抵扣。
所谓“甩手承包”是指承包人(包括栋号长、项目经理、包头等)在上缴工程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后,对工程所得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建安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也不反映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提取“三税”手续费时须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不准坐支税款,库外转移手续费。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级50%:“退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退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实行税款预储。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城市县城关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集镇的其他纳税人应全部实行税款预储,其它地方的纳税人有条件的也要实行税款预储,尽可能地扩大税款预储面。
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监督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检查工作,对于跨地区的汇缴成员企业,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检查,查补的税款,一律就地入库。
你局《关于证券买入返售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9]03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金融机构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加强预缴管理,确保税款均衡入库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定企业预缴办法和预缴期限,指导企业及预缴税款。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参股、联营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按月预缴。
为规范国税部门的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及税收法律的规定,现就国税部门税外收费、保证金、税务代理重申和明确以下几条规定,请贯彻执行。以前省局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为规范我省上市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纠正越权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一律依法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对确需扶植的上市公司,采取税务照章征收,财政返还18%的办法解决。
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这次核定的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制成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为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湖南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为湖南经济发展服务,省局就我省国税系统如何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与地市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国库。实行分级按比例入库后,省与地市不再进行这三项税收的年终结算。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澄清税源底子,确保完成税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纳税人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征电力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资金增值税的通知》(湘政办函[1994]1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6]297号)继续执行。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其副本和有关证件,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办理,纳税人凭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局曾以湘税发[1994]23号文件作了规定:即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房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与财政等部门共同编制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住房货币分配能够顺利推进。
征管改革后,我省国税系统新的征管模式已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国税机关集中征收的管理方式,这对于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减少偷漏税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对地上有房屋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凡计入了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凡没有计入房产原值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仅省盐业公司一家。其他未经审批的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分红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参与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从税后利伺中分得的现金、实物以及送红股计人个人名下的资本金,均宜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应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而未办理的和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地税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全省各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 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