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我省外贸企业所得税确定为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各税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外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健全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通知第七款所指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按条件严格掌握,对安置待业人员的比例,当地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审核一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取消减免税照顾。
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处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4]5号)规定,我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对原按国家统一发放的64元补贴、津贴,已全部纳入基本工资总额。因此,在我省不存在“差额”部分不征税的问题。
对于非建帐个体户,包括原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双定户”和临时经营户,仍然继续采取附征办法与流转税一道定期定额征收。具体附征比例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根据本地行业盈利水平以及经营地段等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纲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
若收取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多,能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写的,可直接填开在专用发票上,但应将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分解为“不含税价外费用”和“税额”两部分,并分别填入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主管县、市税务局(分局)对个体经营者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列《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表样附后),并书面报告地、州、市税务局。然后,再由地、州、市税务局填表分批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后,县、市税务局(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批复个体经营者。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搞好总结工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请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各地要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同时,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继续认真抓好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列支,确保税基。
我省烟草商业企业的所得税过去是由省烟草公司集中缴纳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省、地、县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烟草工业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也一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入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凡经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对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浏阳市、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韶山市、湘潭县、耒阳市、汨罗市、岳阳县、平江县、临湘市、华容县、石门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桑植县、慈利县、资兴市、郴县、永兴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条的有关规定,省局明确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为: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外,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1994年1月1日起,都要按新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以及纳税人因购买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未作销售收入的销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均应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交的增值税可按征收率计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式样分别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简化计算,便于征管,对允许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以及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采取当期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
经济作物:棉花(含皮棉)、原麻、花生、芝麻、油菜籽和其他植物油料、甘蔗、蔬菜、烟叶(包括烤烟叶,但不含复烤烟叶)、瓜果、茶叶(不包括精制茶叶)、种子、种苗、芦苇、花卉等产品。
各外贸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贷物(包括待运出口贷物),如实、及时填报《1993年库存出口贷物申报表》。长沙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直接报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其它各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复印件一份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凡涉及几个支付环节的个人应税所得,其具体执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环节应是直接分配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内部具体执行代扣代缴的职能部门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将本单位未通过财会部门支付的个人所得合并计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要重点督促一般纳税人做好1993年底盘存工作,对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期初存货金额要重点抽查、核实。纳税人盘存中溢余、毁损、盘亏的存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不重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则处理。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12
城市区税务机关跨行政区域征管的,由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务机关编号,编好后再将这部分号码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如当地没有按区域征管的税务机关,则由省辖市税务局统一编号后,交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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