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居民医保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优化线下核查方式,招投标、税务等官方网站可核查真实性的,不再发函核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岳阳县税务局公告〔2018〕1号)。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相关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充分发挥税收对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作用。
为确保企业对缓缴政策“应知尽知”“能享尽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为帮助您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降低涉税风险,我们在日常税收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筛选出多发易发的具有普遍性的涉税风险事项,并编制了风险提醒清单。现将第一批普遍性风险提醒清单发送给您,请您对照清单,主动核查风险点并及时纠错,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企业和个人2021-2023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严格商品房备案价格管理,避免市场价格波动过大,严厉打击商品房交易线下签约、套打合同、虚假宣传等违规销售行为,推行“交房即交证”,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
关注“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暂停通过“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参与“发票有奖”活动)。完成实名认证以后,即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评估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评协的排名,同时向省评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评协的观点和看法。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全面开展相关改革,力争纳入第二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一流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到2026年,跻身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优异行列。
对于实际收款晚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的建筑企业,建议其通过修改或补充合同的方式,使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一致。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加快培育一批聚焦主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财税和社保优惠政策。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统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按照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
经认定,对在我市注册落户的会展独立法人机构,完整会计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退休、参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印花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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