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但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
我省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招聘的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经聘期内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依法为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家单位为2021年湖南省省本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务部门是加油站采集数据的使用部门,将强化数据比对分析,督促加油站如实申报纳税,并进一步加大对偷逃成品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行业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程序临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限定及支付标准等。
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确保供需平衡。完善“熟地”“净地”供应机制,对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优先供应,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土地依法转让。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网络在线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中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规定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强省会战略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湖南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的重点举措,是深入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进一步优化纳税流程,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全面实现申报、发票、退税等全部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逐步推行税费申报电子化、要素化,实现预填申报自动化。全面推广电子发票。落实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工作,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
推送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省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整理归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指导出口企业不碰红线,不越底线,防范违规退税风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适应湘潭市财政体制优化整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岳塘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岳塘区局)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指导企业用好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灵活用工税收管理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全年纳税次数不超过4次,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事项,95%以上税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一次办结。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 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30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元/小时、17元/小时、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省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18日。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负责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的稽查建议;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负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负责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有关工作;负责健全落实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参与配合“一案双查”工作。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全省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从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3月1日—31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登记机关要接受办理,做好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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