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并参考应用指南,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的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按照上述要求,甲公司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不得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为此,甲公司需以租赁期开始日合理估计的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
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
考虑到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中,仅佣金部分 10000 元(200 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
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负债》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75~80 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 页等相关内容。
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拥有对该商3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代理人。
可以预期如果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将给予乙公司一定的价格折让,而后续实际给予的折扣与初始预计的折扣差异属于相关不确定性消除而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化,而非合同变更导致的,应作为合同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并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该可变对价的金额。
综合上述情况,甲公司该商品房预售业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在购房人取得该指定商品房控制权时(通常为交付商品房时)确认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这个场景说的是企业增资股权由较低比例无重大影响(一般10%以内)转为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原先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股权需要转为权益法核算。
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应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对财务活动的管理主要解决财务资源的配置效率,通过对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使企业在可以承担的风险限度内,提高企业价值创造的效率,体现了企业财务的技术性。
金融工具准则已于2007年1月率先在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执行,这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理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分类,会计表内外科目的核算,计量属性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如果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那么意味着各组成部分需要采取不同折旧方法,所以,初始确认时需要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0年)
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特征是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实际税负随着收入增大而增加。因此,在不是特殊情况下,尽量延长领用时间(或次数),会有效降低实际税负,从而实现少交甚至不交税金的目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最终控制方角度而言,属于集团内部股权调整,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仅仅是内部整合。因此,合并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入账,换出非现金资产的,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不产生损益。
目前会计准则计量基础属于混合计量模式,某些资产与负债基于历史成本为基础,结合减值的方式进行后续计量,某些资产与负债基于公允价值为基础,除了极个别项目外,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考虑减值。
企业合并,特别指控股合并,并没有独立的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层面,主要是确认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层面,主要是解决被购买方各项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根据现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说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发生了合同变更,企业应根据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方式下收入的确认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规则不同,很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问题,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新收入准则仅是就上市公司的执行有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交不交增值税,与计入哪个科目没有直接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加工及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是否另有免税优惠。
新收入准则实施以来,在实务执行过程中存在若干争议问题,包括对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理解与应用(例如,合同资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否含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应使用合同资产还是长期应收款核算)、PPP项目会计处理中能否使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运输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出售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
本文将系统性地讲解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企业带来的挑战与影响,深度剖析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原理与逻辑,并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与具体实施案例,阐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实际应用中的场景、方法与价值。
新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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