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部门协调沟通, 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 简化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申报表。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966元/月,下限为3993.2元/月。个人参保人员可在上、下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建强全省“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规范经营,每年培育不少于60个“小个专”党建示范点,以党建促发展、增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当前,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均由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减震器”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为助推吉林经济全面振兴奠定基础。
支持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工程研究基地、技术研发中心、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形式,定期组织“科教助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储备难题。
支持示范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适时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洽谈引入国内具有免税资质的知名商业集团,谋划提供免税购物服务。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会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银行机构面向企业宣介高新技术企业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知晓度和覆盖面。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省金融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开展融资服务、畅通融资渠道等工作举措,全力助推我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组织开展企业融资能力培训,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请有关单位、企业做好我省第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注销等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4%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银行机构面向企业宣介科创企业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知晓度和覆盖面。
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法律救济途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强、有发展前景、基本达到“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迭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制及承接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2022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推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 “一网通办”。积极推广省不动产登记网上 “一窗办事”平台应用,提升网上平台服务能力,推动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
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汽车消费。组织一汽集团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红旗”品牌交流推介活动,鼓励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更新车辆电动化、自主品牌化。
支持生猪、家禽优势企业挂牌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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