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岗位等事宜。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书,批准减免本年税款。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试行)》,已于2011年6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纳税评估中,加强与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点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数量、开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税额的评估分析,加强对纳税人取得发票的来源、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评估判断,做到评税必评票。
本规范所称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
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
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应按照文件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认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每年应进行年审,并由四部门公布年审合格团体的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省局决定,在四平、通化市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长春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吉建[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数据,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零部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每期按总价款50%缴纳。期间免收利息。对投资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的重大核心零部件项目,可一事一议,采取项目所在地财政支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成本。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经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对于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的,按照签订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销售合同日期和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日期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的当天。
据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3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税”征管职能交接工作,把“两税”职能交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加强领导,建立“两税”征管交接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要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两税”征管交接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划转后“两税”征管业务的连续和稳定。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 应、强化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从2010年11月1起,我省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正式进入试点运行阶段。各级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启用新版发票,按规定办理旧版发票缴销。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国税机关的限制,在长春市城区内可就近到任意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对纳税人“有区域管理、无区域服务”的全新办税服务模式。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查实清算条件的,必须进行查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定,确需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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