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纳税人征管档案和税收征管资料发生损毁,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应及时将征管档案和资料转移至安全地点;已发生损毁的,应对损失情况进行记录,尽可能保留录像、照像资料,待灾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完税证明开具后,各地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或者由税管员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由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需另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依法索取发票、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把加强发票报销环节的管理作为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内部发票报销管理制度,防范索票、用票风险,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财务核算质量。
在审验证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到国税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到地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国、地税局各一份,纳税人一份),并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县、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通知》及本补充规定执行。
市国、地税局对上报的信息资料审议后,联合对拟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及时将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8年度和2009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于2010年7月底前按照认定程序将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于当年9月底前按照认定程序将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8]12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全省统一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上浮20%。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各市(州)、县(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相应成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本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除按规定应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其他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不得再在税前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82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3 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78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 元/小时;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84号)规定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为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税收服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我省境内跨县(市)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并监督其及时将各县(市)实现税款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亦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庆铁线扩能改造工程全称为“东部原油管网俄油引进配套庆铁扩能改造工程”,由中石油管道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该工程在我省境内途经松原市、农安县、长春市,两市一县三区。
对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从事商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接到通知后,即可持本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当年免税手续,以后年度逐年报批,直至三年期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企业须取得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吉发[2009]18号),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省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加快推进开发区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有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无论补偿费用是否来源于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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