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
对你公司及下辖的吉林省兴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卡伦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平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吉林省丰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万来粮库(坐落于农安县万来村)等4个经营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 “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新版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供应商生产的70克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制,该纸内含彩色纤维和无色纤维。彩色纤维在正常光线照射下可以看见,无色纤维在正常光线照射下看不见,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
市(州)、县(市)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与真实、申报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偷漏税行为、有无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四部门公章。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不属于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物流企业在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要同时填报《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信息采集表》(表样附后)及凭证复印件。当月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在20份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不报送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审核凭证原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涉密企业提供国家秘密的“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复印件,也不得摘抄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指派专人(2人以上)到涉密企业查阅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原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保密。
对北京奥组委指定我省区域内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客户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及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并免征相关税收,同时将身份证件及门票复印件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结合辽源地区土地税收相关源泉控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生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工作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税务机关不再实行审批办法,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自行计算抵免税额。
严格执行税险同步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不需要考虑车辆的登记地,一律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已经完税的车辆,要对其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复印备查,复印件必须清楚、完整。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
各级地税机关在耕地占用税执法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土、房产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效形成执法合力。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营业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分别计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月营业收入达到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之间要建立协调联系机制。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税务、国库、商业银行要配备专人负责,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立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之间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停止执行。此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按该通知规定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年限暂不做调整。
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合理。如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或者核定情况不符合纳税人实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核定比例无误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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