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1日起各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各水管单位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对企业当年首次预缴所得税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年有关指标进行核实,力争做到月(季)预征与年末汇算清缴确认小型微利企业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方面优惠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具体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操作规范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足以明确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20%的税率。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方式的划分标准仍按吉地税函[2002]80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印制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的框外左下角空白处增加一项补充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年初欠缴金额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季或者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原则上应尽量采取分季预缴方式。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依据重新确认的适用税额,多退少补。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面积、计税标准、应纳税额等项目要逐级审核,逐一核定。特别是计税面积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积必须一致。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执行吉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确定征收率,按照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8%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年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年金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经过申报审核符合抵免规定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年可以抵免的税额:年内预缴期间已抵扣的税额大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的,补缴多抵扣的税额;已抵扣的税额小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且未达到本年应抵免额度的,可继续补抵到规定的额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职责,认真维护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地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排除外界干扰,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对在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日常征收管理。
自2007年8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数据传输在省国税局和省外汇管理局之间直接进行,接收数据范围为当月全省数据;接收周期为每月,接收日期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接收方式为磁介质媒体传输(暂定)。省国税局接收数据按照规定履行手续。
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全省的2000元,调整为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4000元、其他市县3000元,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暂不作调整。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内容真实准确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核准后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发生变化,应在人员数量及比例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后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联合开展的支持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发放。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市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根据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税额较大或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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