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0元。

https://www.shui5.cn/article/ac/151917.html

1994-05-31

吉林省法规

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86/32732.html

1994-01-17

吉林省法规

对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一次性缴纳全年应纳税额有困难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掌握分二次缴纳,纳税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对分两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要单独立台册,以防止漏征税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aa/151912.html

1993-04-15

吉林省法规

根据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三年。免税单位无租金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5/149722.html

1993-02-07

吉林省法规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a/32624.html

1992-12-04

吉林省法规

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64/32564.html

1991-02-02

吉林省法规

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6/32560.html

1991-01-30

吉林省法规

我部以[88]财农税字第26、27号文件分别答复能源部和山东省财政厅,对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该两个复函中均未提及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求财政部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b7/32558.html

1991-01-21

吉林省法规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1e/151906.html

1990-10-23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地点以及纳税地点与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点。

https://www.shui5.cn/article/26/32549.html

1990-10-23

吉林省法规

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7/32540.html

1990-08-13

吉林省法规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41043.html

1990-07-17

吉林省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根据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提出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1/32533.html

1990-05-22

吉林省法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https://www.shui5.cn/article/a2/32523.html

1990-02-21

吉林省法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用地征税工作的领导,严肃纳税纪律,认真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组织力量对公路占地欠缴税款进行检查清理,坚决收缴,对资金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收缴。

https://www.shui5.cn/article/25/32513.html

1989-12-21

吉林省法规

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应比照(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精神,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0b/32511.html

1989-12-18

吉林省法规

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在申报占用土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未预交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f1/32464.html

1989-03-27

吉林省法规

《条例》所指的非农业建设,是指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性质,搞非种植业以外的建设。用耕地挖鱼塘,改变了耕地种植的性质,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栽种经济林木,未改变耕地的种植性质,不征耕地占用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32449.html

1988-12-22

吉林省法规

占用林地(包括树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林区进行正常的林业生产和为保护森林资源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占用林地不征耕地占用税。林地的征税标准,按所在县(市、区)占用耕地的征税标准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cd/32430.html

1988-07-28

吉林省法规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https://www.shui5.cn/article/57/32424.html

1988-03-02

吉林省法规

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https://www.shui5.cn/article/30/41361.html

1987-12-25

吉林省法规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有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赁关系的,由使用人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26983.html

1987-12-25

吉林省法规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房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144070.html

1987-08-18

吉林省法规

代征人违反《税收征管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bb/144071.html

1987-06-05

吉林省法规

《细则》第七条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仅限于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化妆品、鞭炮]的集体企业和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盈变亏或加大亏损的集体企业。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文件,要及时抄报省税务局备案。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149717.html

1985-06-07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其工矿区属于市区的,按市区税率(百分之七)征税;属于县城或建制镇的,按县城或镇税率(百分之五)征税;不属于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按百分之一税率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5/150872.html

1985-06-04

吉林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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