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医疗机构等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交换,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病原体检测等数据自动获取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及时预警能力。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做好解读,加大宣传。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将我省人才职称待遇兑现工作的相关政策领悟好、解读好、落实好,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宣讲工作,营造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发布我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用于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税费优惠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以来,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了一大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保障12315热线、互联网等各类接收渠道畅通、重点关注涉及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信息,第一时间分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按照(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第二条“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各市(州)、县(市)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吉财社〔2023〕757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吉林市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3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开展发票抽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省财政厅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违规违法骗税和相关乱收费问题线索,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机制举措,确保当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受理,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税费征缴秩序。
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了规范吉林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研判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预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等事项办理,助力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政策排他性条款: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使用。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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