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和大家探讨过项目规划带来的土增税税负影响问题,在清算实务中,笔者发现不仅项目的规划对土增税的税负产生影响,项目的销售计划及清算时点也会对土增税税负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用案例的形式和大家分析阐述。 根据清算时间的规定,当已转让
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还是建筑业(装修)收入?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复纠结的一个税务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就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在税务处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收入定性取决于业。
本期的文章,笔者打算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角度,来分析项目规划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什么影响。 在工作中,笔者发现项目运营计划对土增税清算时的影响金额非常大,以公共配套学校为例,在分期开发的项目中,企业在制定项目运营计划的时候将学校、幼儿园安排在第
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房地产项目制定运营计划时,对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静态方式测算。即先测算项目全周期利润总额,乘以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据以测算项目净利润。实际上,通过静态方式测算的企业所得税,往往与项目真实税负偏差很大。运营过程中相关支出
在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项目中,分配给股份合作公司的货币和物业部分,按深圳市税务部门的相关倾向性意见,虽《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中有分配物业可作为土地成本的说法,惠州等地留用地开发建设操作过程中亦存在部分地区(惠阳区、大亚湾新区、仲恺新区、博罗县、惠东县)等可全额入票(分配给村股份公司的物业全部可作为开发商的土地成本)的实操,深圳目前的操作还是认定其属于简单的合作开发,而非政策性搬迁或其他,分配给股份合作公司的货币和物业部分具体定性下,暂无法定性为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是房屋类型“三分法”的里程碑。该文件出台之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型划各地不统一,其中三分法的有浙江、重庆、成都、江苏、河南、广西、福建、武汉等,两分法(普通住宅、其他)的有辽宁、宁夏、西安、安徽、江西、北京等,还有按照价格来划分的,如深圳。该文件通过申报表,第一次清晰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从而一统江湖。
对企业来说,有利也有弊。如果项目清算整体无税可交,那么预征可能就免了,这是有利;如果项目清算税负较高,可能预征率也会变高,这是有弊,这就是使预征率更接近实际税负水平的要义。当然文件主要是讲前者,即:对企业有利的部分。
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结转预售收入,对于没有完工的开发产品提前结转的预售收入,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还是应该作为预售款处理,否则,由于产品未完工,无法计算成本而不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税款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2020年伊始,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交通运输业方面,出行人数春节期间减少约7成1。这也同时反映在旅游业方面,旅客、游客量大幅减少。餐饮业更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的收益有重要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尽量控制税费成本,以此保证本企业组织能够获取最大净利润。这就需要估算定价区间,维护利息支出的平衡点,坚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原则,创新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 一
一、土地出让原方案 房地产开发商摘取土地的两个条件代建道路(垫资建设后政府按支付代建费)、投资建设并自持运营酒店。 二、税务优化意见 1、道路建设后无偿移交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摘地条件及公共配套性质; 2、原方案的代建费变更为政府财政
在《 房地产税收筹划实例合作方要白拿怎么办? 》一文中作者说了一个合作方白拿开发产品的实例,最近作者又遇到一个要白拿土地的合作方(PS:合作方真是霸气的存在啊),具体细节如下: 现有两块目标土地地块A及地块B,地块A为住宅用地,地块B为商业用地,土
昨天,有个业内的朋友和我聊了个事,说是一块土地上现在有两个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和B公司,两者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出让金合计10000万元,A公司支付6000万元,B公司支付4000万元,约定上述土地按份共有,A公司拥有60%份额,B公
某教育企业A公司以开办大型教育机构为前提条件,与某地政府谈妥低价定向摘牌土地550亩,其中150亩为教育用地,教育设施须由A公司自持并运营,另外400亩为商住用地,开发主体无限制。A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B公司拟合作摘地开发,A公司的诉求是整个开发工程中不
税收筹划之难,难于上青天,你首先得熟悉税法,但就算倒背如流也未必能发现筹划点,因为税法本身是不会指引你如何筹划,你需要仔细分辨其中的关联及漏洞,甚至还得大开脑洞。什么可以杀人,除了刀枪棍棒,你意想不到的纸片、水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杀人,甚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直是个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利息支出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也是一笔大的开支。 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到底要如何扣除对企业更有利呢? 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
笔者按: 房地产项目开发产品会规划一定比例的商业,因商业售价较高,分摊成本有限,导致商业增值率高,负担的土地增值税相对较高,大多数开发商会采用自持经营,因权属未发生转移,商业运营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但出租时仍需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因
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全面营改增后,建安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进项发票抵扣不足。目前,99%的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集中在私人手中,建筑企业获取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非常困难!金税三期上线后一系列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必将不断加强监管,税务管理开启了数
笔者按: 目前严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对开发商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融资难题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从解决新增项目/地块的融资需求,到挖掘存量项目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从而整体统筹集团下属各个项目的资金安排,是目前开发商挖掘融资价值点的最有利方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设施究竟如何处理一直让企业比较挠头,卖与不卖,比较两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
本期看点: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节省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效维护企业权益,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目录 一、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出资入股的成本确认及税务处理 二、境外企业直接持有境内地产项目之收购/合作开发模式及财税分析 三、在建工程转让/收购的涉税分析及成本扣除问题 四、法院拍卖类项目(包括过户税费全部由买受方承担的情
目录 第一章城市更新/旧改申报阶段 一、前期费用支出如何做进开发主体,如何处理发票问题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设定以及税局允许税前扣除的上限标准,拆补费用的发票/收据处理问题 三、开发商支付货币补偿(拆补费用)的财税处理,开发商支付返迁物业
本期看点: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是新的挑战。房地产企业既要做好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税务征管要求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从企业管理角度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避免政
本期看点:最大程度上降低税负,基于现行的税收法规,利用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向后递延,同时,目前税法对于上述交易中涉及的其他税种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方案一 以房地产出资 第一步:设立环节 由目前持有房地产的目标公司以现
房地产企业是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整个经营围绕着项目推进和实施,整个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也必须围绕项目进行。现将项目纳税筹划整体思路进行分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纳税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与底线 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国有地产企业和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与会计实务大全》节选之十三 主编樊剑英 案例3-6土地转让免征契税的税务规划【P068】 天山房地产公司欲购买甲国有独资公司一宗土地,约定支付价款2 000万元。则根据税法规定,天山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契税为80万元(2 0004%)。问:是否有
买卖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业主总会问道:用股权转让会比产权转让交的税会更少吧?,显然为买卖房产进行股权交易的税务筹划,能少交税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然而这个税收筹划真的有那么强大的节税效果吗? 首先先用表格来了解一下产权交易及股权交易需要缴纳哪些
分摊方法方面,我们知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与预算造价法。
编者按: 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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