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全力帮助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建设单位免费使用区域评估和规划环评评估结果,不需要进行项目单项评估。区域评估、开工许可阶段前测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认真执行。
为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苏税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加大保证金奖励扶持力度,对市政府综合表彰的年度先进企业暂缓缴纳保证金,对农民工实名制落实到位,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减免或退还80%保证金。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加大以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推进力度。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税费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减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仍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即时核准。
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的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减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仍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即时核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经过调研整理、修改讨论、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等环节,形成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持续推进“江苏优品·畅行全球”“江苏优品·数贸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深化“线上展会+跨境电商”模式,实施“一国一展”“一业一展”,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国际展会和对接会开拓国际市场。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所在地机场等口岸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支持南京药品进口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申报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加强苏州口岸药检所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检验室,支持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网络拥挤,建议尽早完成网上报备工作。
取得教育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但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免费诊断、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继续实施有效投入奖补政策。建立“一企一档”“一链一档”,培育推广低成本、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将核心业务能力向云端迁移。
金融服务更加完善。金融供给不断丰富,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直接融资比重加大,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超过80家,其中台资企业上市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力争达到全国台企上市总量的1/6,上市公司规模实力明显提升。
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和全市各县级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全市范围的日常税费服务通办业务。现阶段,主要由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及其设置在各县级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全市通办窗口负责办理。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做好统筹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工作内容,细化落实方案,建立“春风行动”落实任务台账,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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