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助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2020年全省汽车产业规上企业2397家,实现营业收入7672.7亿元,全国占比9.4%。其中,整车企业实现营收1705.9亿元,整车产量130.5万辆,全国占比5.2%,汽车零部件企业实现营收5966.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市政府关于文件清理的总体要求,决定对因法律环境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合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文件予以废止。
请广大城乡居民关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qhrss.suqian.gov.cn)、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官网(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016),了解最新动态。
期间,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窗口安排专人在各经办窗口负责接待、宣传、引导工作,采用先收取材料的方式,待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集中补办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医保部门计算滞纳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遇有特殊情况需顺延缴费期的,将提前发布通知或通告。
如果您在缴纳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遇到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高新区税务局:80198712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财建〔2010〕86号)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苏财建〔2011〕137号)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案由,告知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当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行业奖补办法第九条,“各市业务总收入”有关奖补由省注协根据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统计汇总后直接下拨奖补资金,无需各市注协申报。“建立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奖补,由各市注协自行申报,以前年度申报并奖补过的,市注协不得再次申报。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编纂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减少税收遵从风险,请各出口企业核对后,确需申报退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收齐有关单证后尽快申报;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有疑问,可联系出口退税主管退税机关。
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90号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邮编:2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求意见”字样。
各考区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邮编:215028),并在信封上注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2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求意见”字样。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省注协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已经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会商。
采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采贷”融资指引条款,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优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正式启用,面向需在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涉税事项,不含退税、更正申报等特殊事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自2021年10月起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每月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至月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次月1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
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