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或者考点工作人员协同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资格考试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该考点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
省财政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知》(苏政办发〔2019〕19 号)规定对各地给予补助。
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以及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实施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做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探索与我省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监管模式。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年版)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为深入贯彻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3号文件规定,对该公司应追缴2014年12月增值税58,119.65元。
查询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健康支行,户名淮安XXX广告有限公司,账号3205017XXX000840)的交易明细。银行反馈显示,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来,资金收付异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在G42沪宁沿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及南通市,遴选12家重点民营企业作为全省首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按照改革创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原则,赋予示范基地人才人事政策集成支持,积极探索、总结推广、由点及面,引领带动全省民营企业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计档案: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规定,认定江苏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 3368元执行。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具 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为适应新时代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现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新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1)和继续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2)。
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017年12月,你以72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市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当时提交股东会议决议,均有你签名;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X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进行合并申报。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时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为征收补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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