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12月份完成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所对应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根据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和市相关部门要督促各建筑工地尽快复工,要督促企业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住建部门要于3月20日前开展“一对一”走访服务工作。
为简化操作,此次申请缓缴参保单位仅需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当年多次申请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得跨年。期满后企业需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期欠费。对期满后企业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我市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已开展并将于3月31日之前完成。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本地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我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3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的要求,我局结合省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省税务局2018年1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予以发布。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办税服务场所将采取流量控制、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各办税窗口具体通知,服从各办税服务场所的现场管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打造疫情防控“净土”、复工复产“热上”,积极帮助全市商贸服务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变更名称: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请先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是否有重名,再去市场监管部门变更)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到账后,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支持疫情防控医疗产品科研攻关,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等政策。
“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是指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新办企业,如果没有上年同期数,申请缓缴月份与上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30%及以上,且企业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申请当月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社部门撤回已经向税务部门传送的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2020年2月,企业仍需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社部门在传送2020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时,一并传送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
各有关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做实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等的部署要求,坚持“全市一盘棋”,按规定调整基金预算并强化执行。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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