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划实体办税厅点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严格做好消杀、通风、测温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对确需实体办税人员,有序引导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对资料准备确有困难纳税人和缴费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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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实现“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特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组织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加大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按现行规定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直接向各级政府规定的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捐赠支出,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捐赠得以税前扣除。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建议您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尽最大可能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尽量避开线上办税高峰,尽量避免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为守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进厅办事人员须佩戴口罩,在预约时间段,按各办税服务厅要求从规定入口进入,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实名健康登记,按照现场指引前往应急服务窗口办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自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全省办税服务厅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省级及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功能基础上,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关于废止《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1-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
根据人社部门的通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档次表附后)有重大调整,为维护缴费人利益,暂停1-2月份对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批量扣款工作,期间待遇将在恢复批量扣款后,由人社部门予以补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元旦节假日安排,按照人民银行年终关账工作要求,为做好2019年全市税务部门年终决算工作,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将暂停部分业务的办理。
系统切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19时至2020年1月1日24时。为确保新老系统顺利、安全地切换,系统切换期间全市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经办业务。
根据上级通知,我局定于2019年12月23日23时59分关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系统,届时将停止办理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业务。系统再次开启时间:2019年12月31日23时59分。
为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及时准确享受专扣政策红利,请您提醒本单位2019年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对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如有变化需要在12月31日前及时更新、修改。
市区城乡居民若采取银行柜面缴费方式,请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5日到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江苏银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等银行网点办理养老保险缴费。
试点区域内确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设区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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