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域名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30日18:00起停用电子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旧域名,届时请您登录新域名进行访问。
省科技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为避免对贵单位的信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请贵单位全面梳理排查个税扣缴申报情况,尤其要关注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是否未按规定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冒用非员工身份信息扣缴申报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的,请务必尽快予以更正。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
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之一。
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服务纳税人的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4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系统2.0版”)。
201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全行业纳税人和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先后分别出台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要求、退税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予以告知,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因机房供电系统升级,9月20日(周五)18:00至9月22日(周日)24:00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系统、委托代征系统、存量房信息采集系统(房产交易)等将停机维护,所有功能(客户端发票开具除外)暂停对外服务,预计9月23日0:00起恢复使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的规定,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下载附件《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申请表》,根据84号公告文件规定完整填报申请表相应栏次并签章后,在本月申报期内(9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手续。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均为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特色办案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更多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则,细化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提高刑罚裁量的科学性。
2019年8月23日18:00-8月25日24:00进行系统停机升级,在此期间,全省各税务机关涉及委托代征系统的办税大厅及延伸点、各类委托代征单位和所有代开发票自助终端将暂停办理各项委托代征系统的相关业务。
停机维护期间,请广大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的通知通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特服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前与人社部门签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代扣协议的缴费人,6、7月银行扣款不成功的,请向税务部门电话咨询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扣款协议,并缴纳6月至签订协议当月的养老保险费。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为台资企业项目提供基本建设全程“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代建定制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作为股权投资、租赁或由企业先租后购;对租赁标准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的,在租金上给予优惠或补贴。
2019年7月27日至7月28日进行系统停机升级,在此期间,各类缴费场所(包括大厅窗口、银行、线上支付APP、委托代征单位等)将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保费征收业务。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相关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从7月1日开始,我市对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进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673.6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371元或203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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