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征纳成本,便利纳税人,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只需至办税服务厅申请一次,同一资料只需报送一套。
即日起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宿迁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对外执法和服务。由于总局金税三期信息化系统尚未完全调整到位,以下供纳税人使用或向纳税人出具的表证单书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但其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机构改革相关安排,自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章。现将印章样式公告如下: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昌北路66号,邮编:222002,电话0518—85519832。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和盐城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选择“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网页方式在线注册、在线录入、在线退税申报、在线申报反馈、在线下载疑点、在线更新退税文库、在线办理单证、在线报送影像资料,并可实时查询出口退税进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即日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外执法和服务。由于总局金税三期信息化系统尚未完全调整到位,以下供纳税人使用或向纳税人出具的表证单书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但其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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