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按照规定程序,现将2015年度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名单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我局完成了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境内派出单位应加强对外派人员税法宣传,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非工资薪金所得,且该所得并非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境内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行业监管新模式,财政部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年度内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交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申报数据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联申报的主体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抓住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重要机遇,发挥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逐步拓宽服务领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效控制行业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纳税人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要求,企业因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提供相应纸质申报资料及复印件进行备案,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您已经无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就可以实现当期税款抵扣,为了便于您操作,我们发布了《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手册》,具体操作详见南京国税网站下载专区,有问题请联系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特服电话。
各省辖市财政局在收到所管辖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后,根据审核权限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
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各省辖市局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编码试点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次试点工作不涉及纳税人税控设备的升级发行,只需安装新版开票软件并进行税收编码维护。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届满前,按通知要求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交至企业所在地稽查局。对自查需补税的纳税人,由企业所在地稽查局生成自查编号并且辅导、督促纳税人将自查税款缴纳入库。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各地要制定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你单位(个人)应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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