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驻在场所为南京地区(含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均为年度报告申报对象。
按月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要分税种、分事项研究制订挖潜增收的措施,有效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五是深化社保费欠费分类管理,建立联合清欠管理机制,推进全职能局社保费三方实时联网,规范各项代征基金费的征缴工作。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为落实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范统一纳税人填报的表证单书,省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部分纳税人使用和向地税机关填报的表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的表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余表单仍沿用原有式样。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同时废止。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上级宣传、财政、税务部门。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规范》明确的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的新规范,也是对涉税中介机构提出的新要求。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向其发放《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由省财政厅、物价局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基金、费是各级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对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当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征收的有关基金、费存在着设定依据不合规、征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全文废止]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六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街道乡镇代征的必须是整个工程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的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并且须在项目所在地征收。单位纳税人的建筑装潢项目税收一律不得由街道乡镇代征点代征。
为了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行政开支的号召,从2015年开始,我局不再集中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和寄送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果有开具完税证明的需要,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开具本人完税证明。
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因自然灾害、核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文件实施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反映,公司已在上述四家报纸以外的其它报刊刊登了注销公告申请办理注销时而被要求重新刊登注销公告,增加了公司退出市场的成本和时间,影响了行政效能,亦有部分报刊媒体对我局确定四家省级报纸刊登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统计各核定扣除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数,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新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省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技术体系、生产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要求,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过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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