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探索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取代部分实地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
探索建立未来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未来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制定全省未来产业统计目录。强化未来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未来产业运行情况报告。
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支持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自行申报缴纳;对于确需按季申报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后,可按季申报缴纳,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税务机关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后,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缴费人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查阅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以教育部门提供花名册为准)。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根据《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现将2022年度全省第二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实施省域通办的事项清单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省域通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缴费人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为了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巩固开放先导地位,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2009年《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开展普惠金融“滴灌润苗”专项行动,创新开发“征像”系统,常态化推进银行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真实融资需求和良好信用的企业。
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精心组织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丰富成果展示、品牌打造、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推动建立全市“房票房源信息库”,逐步推进“房票”全城通兑,满足多样化安置住房需求。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
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增扩2023年各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3000个。稳定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规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加强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需向企业发送告知信息,将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2023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江苏省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22〕45号),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修订)》(苏会协〔2019〕22号)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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