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建立培训产业园,银行提供短期信贷,以及奖励表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培训事业发展。重点发展就业创业培训、老年培训、体育和传统文化培训,以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相关职业技能和管理类培训。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方式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涉及到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将同时停止供应相关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帐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包括年金领取人的以下涉税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
对影响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财政分享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主管税务部门向省级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由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本批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本批共57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85家软件企业通过变更予以换证(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4月21日局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所属纳税年度起施行。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本批申报软件企业年审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本批共16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年审(详见附件)。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总体部署,2014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将开展“人才队伍建设”活动。
建筑业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建安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变更)》(附表2)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变更登记。
发挥行业青年专家特长,结合服务对象需求,义务提供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决策中遇到的困惑难题,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品牌认知度及社会影响力,培养锻炼行业青年专家才干,彰显行业社会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园区纳税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报送至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7楼721室),取得自查申报编码并至二楼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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