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四证一体”登记,做到“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一些不经常发生或者违法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鉴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部分处罚项目中,《操作标准》不对较少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划分,由税务机关自行把握裁量。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1号)同时废止。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财政政策导向性、精准性,更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微观经济发展活力。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定额核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近几年执行情况和典型调查的结果,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相关要素、系数参数值进行调整。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延期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为7月21日到28日,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新报表格式及时完成申报。
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停止印制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已经印制、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新版、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使用。
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为城乡五保老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托底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凡在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常熟地方税务局、太仓地方税务局、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委托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代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才管理改革,根据市委《关于打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现印发《南京市服务人才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资料、税收优惠资料等企业所得税资料,其所属我省境内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要求,我局将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今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延期,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公告。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申报期不变。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宁高校“大学生就(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为了能够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局将于2014年6月27日18:00至6月30日24:00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厅、自助办税终端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防伪税控发票认证可正常办理),7月1日恢复服务。
对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全省地税系统的征管体制和职能配置进行整合、分配。省局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总局等上级机关布置的条线工作任务时,由对应的部门(单位)牵头,按照职能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头实施或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州市范围内各区域适用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可于【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地段等级填写说明”中进入查看。也可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sz.jsds.gov.cn),于“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土地等级”中进入查看《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通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建立培训产业园,银行提供短期信贷,以及奖励表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培训事业发展。重点发展就业创业培训、老年培训、体育和传统文化培训,以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相关职业技能和管理类培训。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方式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涉及到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将同时停止供应相关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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