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帐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包括年金领取人的以下涉税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
对影响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财政分享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主管税务部门向省级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由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本批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本批共57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85家软件企业通过变更予以换证(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4月21日局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所属纳税年度起施行。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本批申报软件企业年审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本批共16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年审(详见附件)。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总体部署,2014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将开展“人才队伍建设”活动。
建筑业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建安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变更)》(附表2)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变更登记。
发挥行业青年专家特长,结合服务对象需求,义务提供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决策中遇到的困惑难题,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品牌认知度及社会影响力,培养锻炼行业青年专家才干,彰显行业社会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园区纳税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报送至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7楼721室),取得自查申报编码并至二楼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申报入库。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审定事务所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服务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0号)》文,为支持服务性企业的发展,简化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允此类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故我局在修订的规范中未作禁止性规定。
2014年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主题,以“三大工程”为重点,以安全履职为保障,坚持依法治税、服务大局、强化管理、倾情带队,树立科学、规范、高效、廉明的部门形象,努力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的试点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拨付2012年10月到2013年12月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克难奋进促收履责,组织收入实现新突破。在全年经济面临巨大挑战的形势下,我局切实把组织收入作为税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克难奋进,促收履责。年底市政府向地税部门追加8个亿税收,要求全年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调到482亿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