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和管理。要按规定组织好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呆账核销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改造升级后的各类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到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进入申报页面,启用新申报表。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或“201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银行、担保、证券、保险四类)”,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担保类除外)及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各级国税局在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比对,确保采购执法执勤用车性能及采购价格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当地市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协调处理。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先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反馈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原属白下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如需新办登记,请直接至原秦淮区国税局办理;原属下关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如需新办登记,请直接至原鼓楼区国税局办理。
由于南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我市有关出口退税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的代码和名称需要在擎天出口退税申报软件里作相应调整,请各企业在2014年1月的申报期前将擎天出口退税申报软件里的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的代码和名称按下表作相应修改,以保证2014年1月的申报能正常进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翻译等业务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纳税人咨询税收政策,请直接拨打江苏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登录江苏国税网站;如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仍有无法解决的复杂疑难税收政策问题,可向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税机关将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随后,省税协又修订完善了《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苏州全市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稽查资源,发挥专业人才团队效能,实现稽查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实现人员统一调配、市局统一选案、统一实施检查、案件集中审理、案件统一执行的运作模式。
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2013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的原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反馈传输平台”停止使用,企业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确定2013年度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地区的通知》(苏财库[2013]24号)的文件精神,苏州市原有财税库银地方横向联网系统将统一纳入全国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
目前,南京已完成电子发票平台的设计和开发。为保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请您提出修改意见并发送至邮箱dzfp_njgs@sina.com。
个体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上述方式缴纳税款,对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人将填发现金缴款单,由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的就近网点将税款缴入指定税款专用账户,再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现金缴款单继续办理完税手续;对金额较小的,可直接缴纳现金。
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已办理过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将表中信息录入CTAIS2.0系统,并将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在《备案表》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
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11月起,已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网上办税厅操作将发生变化,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认定的也将发生变化,具体操作见附件。有问题请电话咨询12366。
省局以电子传递方式,定期将付汇备案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在省级信息交换平台正式运行前,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备案表》以及后续报告中地税涉税信息以电子台账方式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暂免征收所指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等全部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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