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自2013年10月8日起,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对市区部分基层单位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范围内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实行按季征收。即按季申报纳税人所属期为2013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仍在10月份申报,10月份以后的地方税费按季在季度终了次月申报缴纳。
财务报表是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也是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采集质量。
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根据《公告》精神,我省对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3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万元(含)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按季申报纳税不细分月销售额,若纳税人对此产生的征免税存在异议,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核实,对确实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应尽快办理退税。
房地产企业开具购房款发票用于购房人办证时,应将所有“定金”及“预收款”购房发票原票全部收回并红冲后,再全额开具购房款发票。如购房人原“定金”及“预收款”发票无法收回的,须按已开发票丢失程序处理。
申请材料中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按照附件2的格式填报,否则不予通过。申请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www.jscz.gov.cn或www.shuizheng.com网站下载相关电子表格和范本。
首先必须在手机下载智能机系统对应版本的客户端软件,下载安装客户端程序后,用户打开应用程序,按界面提示即可采用扫描或者手工输入条形码等方式提交发票信息,程序将实时返回查询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中、高等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执法责任。具体复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鉴证报告内容的准确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中相关涉税数据、勾稽关系、适用法律法规、引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项目、处理意见和建议、鉴证结论等方面的准确程度。
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简化调整后,实行按月报送的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报送的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按年报送的期限同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除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重点税源户范围的纳税人仍维持按月报送外,纳入各地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纳税人,统一改按季报送;其他纳税人,全部改按年报送。
苏州地税发[2013]69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凡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在执行优惠之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并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申报审批减免、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
纳税人申请领用的纸质发票不再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简称票号),但纸质发票的式样、适用范围、防伪措施和保管、缴销规定暂保持不变。发票名称统一加注“(电子)”字样。
全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增值税的纳税期确定为一个季度。
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包括纳税人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让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转让者的转让价款。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三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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