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征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省对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计算范围,不纳入省对市县体制结算增值税增幅考核范围。本轮财政体制执行到期后,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填报内容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允许抵减的项目金额。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省局在全面总结淮安、徐州、盐城、宿迁、苏州、苏州工业园区等单位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全省统一模式的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软件,并作为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模块,嵌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中,经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
2012年9月20日,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认定。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省局以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主线,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公告》。《公告》共22条,涉及面广内容多,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组织学习《意见》和《公告》,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认证业务,网上办税厅、网上认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等业务不受影响,但请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9月18日前完成发票入库操作。
为适应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加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1种普通发票票种,以满足“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加后的发票票种情况公告如下:
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促进企业成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投入主体、成果转化主体、推广应用主体。
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8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即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张志杰、金戈为责任人,具体由办公室谢翔、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鹏、征收管理处叶军、纳税服务处白舒、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钱林南、收入核算处杨建宏和信息中心顾坚负责。
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统一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0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0元和2015年1.15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是为了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该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应加强政策宣传及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对被调查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进行结构性分析,如研发费用比率、销售和管理人员费用比率、运输费比率、仓储费用比率等,至少要有三年的数据分析,判定企业承担的功能是否有变化。
负责编制“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解读、实务操作指南等培训资料;负责接受试点纳税人的识别确认及数据导入工作;负责拟定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操作意见、申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相关减免税政策的过渡衔接;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收集、研究、处理、上报等工作。
在办税服务厅或“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依照《办税指南》公布的时限办理。在各办税服务厅及江苏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公布办税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对属于公告目录中列举的车辆,未办理保险的可在办理保险时直接享受减税或免税政策;对文件下发前已购买保险,全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请携带身分证和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即“交强险保单”)直接到原办理保险的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额确定纳税人当年季度预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再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税收入额所对应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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