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版准则应用指南附件规定,预收款项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2017年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同时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根据上述内容,新收入准则生效后,适用收入准则与合同相关的预收款项应计入合同负债,其他情形下的仍有可能计入预收款项。
房地产销售一般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务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交房作为控制权转移、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最主要标志性事件。但当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入伙通知,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来办理相关验收、入伙手续时,在该约定验收期限届满时,相关风险转移,也可以确认收入。
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2022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9元、27元和35元。
为进一步开展2024年度全市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盐政发〔2017〕9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24年度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列举的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列举的项目,没有列举福利费和补充医疗,所以不能计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注协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了年度第一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卫新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合伙人陈柏林,答疑主题为绩效评价和破产重整审计等相关问题实务探讨。
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聚焦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可得性,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引导民营企业客观分析经济形势,科学合理作出项目投资决策行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水平,提升投资效益。
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调整了《常州市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全省工信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围绕“六稳”“六保”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引导支持更多企业利用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等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争取订单。搭建“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引导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加快提升数字营销能力。
制定出台《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聚焦“1650”产业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助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做好细分行业实施指南的编制和推广。发布分行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指南,建成省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资源池,培育一批优秀服务机构和解决方案。
深入实施省重点产业链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分行业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及项目路演。实施“英才名匠”培育工程,年度培训10000人次以上。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你们提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等因素,积极探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6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3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宿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对市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3年获得免税资格的市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鼓励各地运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省内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奖补资金、加大奖补力度等,引导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推动各级税务部门用足用好各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职能,助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与地方政府的配合,用好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等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
培育和发展一批跨境电商知名品牌。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如下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如存在超期事项请及时办理,并请自行核对是否有可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但未及时申报的信息。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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