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南京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我局对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述的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应缴纳流转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凭证作为依据。
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控,有效遏制假发票及违法开具发票行为的蔓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的文件要求,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开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江苏省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销售自建房屋征税问题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鉴于近年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中的毛利较低,金融机构按1%的预征率预缴、按月清算形成多缴增值税税款无法及时消化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全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成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组织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及市经信委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确认、登记、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信息化支撑等。
县(市)范围(包括邗江区)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进行确认;广陵、维扬、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汇总并报扬州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税务涉税事项当场办结后,应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除通过后续调查按规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审批决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变相进行二次审批和出具其它执法文书。
要严格执行账务处理程序,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对手续不全、涂改、挖补或虚假记载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核算,并及时向乡镇农经和财政部门报告,使各部门全面掌握情况,便于监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在全省重点培育5家在人才、品牌、规模、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并争取有1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全国前200强。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五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建设、交通、水利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税后利润管理台帐》(格式见盐地税发〔2003〕151号文件)。对所有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要按照个人投资者建立电子台帐,密切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并加强跟踪管理。
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更改或变动,同时在投标报价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转制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点的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清算计划按照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分别下达,对在2010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情形的应清算项目,清算面要达到100%,对可清算项目的清算面要求将另行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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