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
对个人从事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以外非经营性活动项目的,按现行税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相应所得项目税款计算方法执行。
对我市扣缴义务人选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办法的,由于涉及年度中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的变化,今年的年终汇算将实行分段计算、年终一次汇缴的办法。
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各级国税、商务部门要建立主管领导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磋商、交流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和部署。要明确双方联系责任部门,指定联络员加强联系配合,视工作需要进行日常性工作会商,就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形势、政策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落实A、B岗工作制度。近年来,各地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普遍建立了A、B岗工作制度,在保障工作事项及时办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A、B岗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要求。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根据发票综合改革计划,省局将对全省发票有奖管理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对现有的发票刮奖管理模式进行调整,请各地合理安排刮奖发票印制计划,严格控制纳税人刮奖发票领用数量。
凡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01]126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由原定的10%调至5%。饮食服务业由原定的15%调至7%。
按照企业反映的上半年经营实况和预计下半年经营的客观影响因素,现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征收期)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2.2%,请遵照执行。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制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核报手续。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报,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扣除,但发现纳税人的成本资料不实,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预警值核定扣除金额。
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
涉及税收优惠承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结合年度申报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税收优惠的承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优惠划分的比例以及优惠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并及时做好减免税优惠管理台帐的维护。
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对帐册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分配情况以及连续盈利、长期不分配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市、县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调研,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化解涉税风险。对其在出口退税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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