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现明确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上述三种接口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自有系统开票的纳税人,省内有多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信息集中的,应以省内负责信息集中的公司为单位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充分利用省局内网发布的政策解读包和政策汇编等资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加大对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重大、复杂事项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解释辅导。
企业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办结。企业汇算清缴计算的应补税额,应当在2011年5月份正常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报送,不必报送纸质资料。
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布置、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明确分工职责,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江苏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积极挖掘和利用汇算清缴数据的价值,通过认真研究、分析汇算清缴数据,查找所得税日常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应对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为确保普通发票简并工作顺利实施,在2011年3月31日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从2011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得对外开具旧版普通发票。发票换版期间,请您及时关注主管国税机关和南京国税网站的公告。
2010年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提高之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应上一个新台阶、新水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各单位要根据市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和部署,制定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清缴工作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辅导,使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开展培训辅导工作,及时为纳税人解答在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各类问题。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接收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粮、油、肉等3钟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内按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为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混凝土的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拥有生产混凝土的专业设备、技术达标、并有专业运输设备及浇筑设备,采用工厂式集中搅拌,按用户需要向工程供应已搅拌好的商品混凝土的企业。
全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及市政建设工程的企业。重点为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养护管理的企业以及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的企业。
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因2011年1月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时只需申报2010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税款不匹配,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逻辑关系校验,因此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的外资企业,须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进行纳税申报。
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帐簿设置齐全,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准确核算本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条件。
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南京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我局对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述的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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