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各管理岗接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后续管理确认。后续管理主要审核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资料中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依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的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权限前移、后续管理加强、责任追究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对检举制造、加工假发票窝点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所属期2009年9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在省局相关业务需求开发上线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一户式"申报数据,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台帐管理,按月计算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
国税、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共同进行定额核定,保持定额及执行期限一致。定额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机关核定的信息为主,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取得一致。双方应克服分局管辖范围不统一、工作方法不同等带来的困难,使定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各管理分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为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每一户剥离企业成立工作小组,一对一做好服务工作。对“二三产剥离”的单位实行个性化税收政策指引与辅导,提供电话咨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凡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外,不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各地必须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办税服务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应岗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江苏省国税局于2001年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指定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三家单位为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管理的要求,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省局决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后对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在不同层级实行专业化审核。
根据总局要求,各区县国税机关应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纳税人计算机等通用设备重新检测申请的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纳税人通用设备的重新检测申请,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办法》第六条所称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
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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